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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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域根据航路的机构、机场的布局、飞行活动的性质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分为飞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危险区、禁区、航路和航线。

飞行情报区

飞行情报区是指为提供飞行情报服务(与飞行安全和效率有关的情报,包括空中交通的情报、气象情况、机场条件和航路设施等)和告警服务而划定范围的空间,情报区内的飞行情报工作由该区飞行情报部门承担或由指定的单位负责。

为了便于对中国境内和经国际民航组织(ICAO)组织批准由我国管理的境外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全国共划分沈阳(ZY)、北京(ZB)、上海(ZS)、广州(ZG)、三亚(ZJ)、昆明(ZP)、武汉(ZH)、兰州(ZL)、乌鲁木齐(ZW)、香港(V)和台北(R)十一个飞行情报区


图1 飞行情报区示意图


管制空域

我国境内的管制空域分为A、B、C、D四类。

A类空域为高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标准大气压高度6000米(含)以上的空间,可以划设高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B类空域为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标准大气压高度6000米(含)至其下某制定高度的空间,可以划设为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对符合目视飞行规则(VFR)的条件,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相应的管制单位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C类空域为进近管制空域。通常是指在一个或者几个机场附近的航路、航线汇合处划设的、便于进场和离场航空器飞行的管制空域。它是高空管制空域或者中低空管制空域与机场管制地带之间的连接部分。其垂直范围通常在标准大气压高度6000米(含)至其下某制定高度的空间。在此类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对符合目视气象条件的,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相应的管制单位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D类空域为机场管制地带。机场管制地带通常包括起落航线和最后进近定位点之后的航段以及第一个等待高度层(含)以下至地球表面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在此类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对符合目视气象条件的,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塔台管制室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图2 管制空域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