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法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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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法规体系概况
我国民航法规分为三个层次,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其法律效力以此减小。 其中,
-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和颁发,并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
-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通过和颁发,并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
- 规章是由民航局通过和颁发,并以交通运输部令的形式发布。
初次之外,规范性文件 是由相关的司局发布,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司局令的形式发布。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属于国家法律,是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的第一层次,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1995年10月30日经审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实施。当前版本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是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的领衔,同时是制定民航法规、规章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共分为16张,共计214条,内容包括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市场和经济管理 及行政管理三个方面。
行政法规
-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由国务院通过,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与空管运行直接先关的主要行政法规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规则》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等。
规章(CCAR)
- 民航规章是指CCAC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指定的,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联合制定的,以交通运输部令的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与空管运行直接相关的主要民航规章有,
-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71)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5)
- 平行跑道同时运行管理规定(CCAR-98TM)等。
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是指CAAC机关各职能厅、室、司、局(以下简称“职能部门”),为了落实法律、法规、CAAC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经民航局局长授权有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签署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管理方面的文件。
- 民航空管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民航局空管局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经民航局局长授权,由空管局局长签署下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普遍使用的有关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方面的文件。
- 民航空管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程序(AP)、咨询通告(AC)、管理文件(MD)、工作手册(WM) 和信息通告(IB)等。其中,
- 管理程序(AP——Aviation Procedure)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办法或具体的管理程序,是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 咨询通告(AC——Advisory Circular)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对民用航空规章条例所做的具体阐述
- 管理文件(MD——Management Document)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就民用航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做出的通知、决定或政策说明
- 工作手册(WM——Working Manual)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规范和知道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为的文件
- 信息通告(IB——Information Bulletin)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反映民用航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及国内外有关民航技术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的文件。
中国民航标准体系概况
- 中国民航标准按照制定部门划分,划分为四类,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MH)、地方标准 和企业标准。
- 中国民航标准按照使用性质划分,划分为两类,强制性标准 和非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