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93-R5《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修订间差异
Kejia Deng(讨论 | 贡献) (→管制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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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机场管制地带'''''通常包括'''''起落航线和最后进近定位点之后的航段以及第一个等待高度层(含)以下至地球表面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在此类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对符合目视气象条件的,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塔台管制室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 '''第八十九条''' '''''机场管制地带'''''通常包括'''''起落航线和最后进近定位点之后的航段以及第一个等待高度层(含)以下至地球表面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在此类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对符合目视气象条件的,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塔台管制室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 ||
{{Warning| | {{Warning|此处需要注意区分空域和管制空域两个概念的区别。空域是大的概念,包括飞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危险区、禁区、航路和航线。管制空域是小的概念,我国境内包括A、B、C、D四类空域。如果说空域包括A、B、C、D四类空域,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
2018年8月13日 (一) 16:15的版本
前言
CCAR-93TM-R5《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经过长达9年的孕育,在2016年民航局局务会上通过,于2017年9月20日经第16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10月28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93部是空管乃至民航最核心的规章,意义重大,是管制员学习部分最重要的内容。CCAR-93TM-R5的修订,更加适应发展变化,实现国际接轨,采用了类似于ICAO Doc4444文件的结构,对结构进行调整,全文共二十个章节、十七个附件。同时拓展业务种类,例如ADS-B、CPDLC、AIDC等技术以及目视进近、目视间隔等新的运行模式都囊括其中。在本节课程中,我将按照真实运行情况和个人的心得体会,对CCAR-93TM-R5《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有删减)进行解读。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和高效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空中交通管理的目的是有效地维护和促进空中交通安全,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顺畅。空中交通管理包括空中交通服务、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和空域管理。
第五条 空中交通服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 和告警服务。
-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目的 是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 及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维护和加快空中交通的有序流动。
- 飞行情报服务的目的是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的建议和情报。
- 告警服务的目的是向有关组织发出需要搜寻援救航空器的通知,并根据需要协助该组织或者协调该项工作的进行。
第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包括机场管制服务、进近管制服务 和区域管制服务。
- 机场管制服务 是向在机场机动区内运行的航空器以及在机场附近飞行且接受进近和区域管制以外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 进近管制服务 是向进场或者离场飞行阶段接受管制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 区域管制服务 是向接受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以外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九条 航空器在管制区域内的空中交通活动应当接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并遵守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管制员)的指令和许可。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履行职责,对危及或者影响空中交通安全的行为,可以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保障航空器的安全。
机构与运行管理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十四条 空中交通服务由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下简称管制单位)提供。管制单位应当为下列航空器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 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进近管制区、机场管制地带内的所有仪表飞行规则(IFR)的飞行;
- 中低空管制区、进近管制区、机场管制地带内的所有目视飞行规则(VFR)的飞行;
- 特殊目视飞行规则的飞行(SVFR);
- 机场交通。
第十五条 为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管制单位应当:
- 获取航空器飞行计划和有关变化的情况,以及航空器飞行动态;
- 根据掌握的信息,确定航空器位置及其相对关系;
- 发布空中交通管制许可与指令,提供飞行情报,防止受管制的航空器相撞,维持空中交通秩序,加速空中交通流量;
- 当航空器可能与其他管制单位管制下的航空器发生冲突时,或者在将航空器移交给其他管制单位之前,应当向该管制单位进行必要的通报协调。
第十六条 为了对管制区、管制地带和机场范围内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应当设立管制单位。
第十七条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管制单位的名称通常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 区域管制单位或者进近管制单位,以其附近城镇或者城市的名称或者地理特点作为识别标志。
- 机场塔台管制单位以其所在机场的名称作为识别标志。
- 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以其所在机场的名称作为识别标志。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分别由下列管制单位实施:
- 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 机场塔台管制单位,以下简称塔台管制单位;
- 进近管制单位;
- 区域管制单位;
- 地区空中交通运行管理单位;
- 全国空中交通运行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应当由下列管制单位负责提供:
- 区域管制服务应当由区域管制单位负责提供。如果没有设立区域管制单位,区域管制服务可以由主要负责提供进近管制服务的单位提供。在区域管制单位和进近管制单位不能提供区域管制服务时,区域管制服务可以由塔台管制单位提供。
- 进近管制服务应当由进近管制单位负责提供。如果没有设立单独的进近管制单位,进近管制服务可以由主要负责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的塔台管制单位提供,或者由主要负责提供区域管制服务的区域管制单位提供。
- 机场管制服务应当由塔台管制单位负责提供。
第二十条 管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空中交通服务的职责:
- 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负责受理和审核飞行计划的申请,向有关管制单位和飞行保障单位通报飞行计划和动态。
- 塔台管制单位 负责对本塔台管辖范围内航空器的推出、开车、滑行、起飞、着陆和与其有关的机动飞行的空中交通服务。
- 进近管制单位 负责一个或者数个机场的航空器进、离场及其空域范围内其他飞行的空中交通服务。
- 区域管制单位 负责向本管制区内受管制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负责管制并向有关单位通报飞行申请和动态。
- 地区空中交通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统一协调所辖区域内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监控所辖区域内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情况,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特殊情况下的飞行,承担本地区搜寻援救协调中心职责。
- 全国空中交通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统一协调全国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监控全国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特殊情况下的飞行,承担民航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职责。
管制单位的协议
第三十六条 管制单位与涉及空中交通服务的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器运营人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相关制度或者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十七条 管制单位应当与有移交或者通报关系的管制单位或者飞行管制部门签订管制协议。
第三十八条 管制协议应当明确划分管制单位之间的管制职责。管制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 签订协议的目的;
- 管制的责任、程序及移交方法;
- 空域、航路、高度的限制及间隔;
- 管制协调的程序;
- 通报程序;
- 通信方式;
- 相关的定义和图表;
- 协议的生效及有效期。
管制单位的席位
第四十四条 为了适应交通量的增长和提高空中交通服务效率,管制单位可以根据本节规定,将空中交通服务工作责任分配到若干工作席位。直接对本管制区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工作席位统称为'管制席。管制单位可以将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责任区域分为若干'管制扇区',并为管制扇区设置相应管制席。
第四十五条 管制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和需要开放、合并工作席位和扇区。管制单位应当明确管制席及扇区的工作时间,并按规定对外公布。
第四十六条 塔台管制单位 工作席位分为:
- 机场管制席,负责为机场管制地带内活动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 地面管制席,负责对除跑道外的机场机动区内活动的航空器、车辆、人员实施管制;
- 放行许可发布席,负责向离场航空器发布放行许可;
- 通报协调席,负责向有关单位通报飞行动态信息和计划,并进行必要的协调;(我处不设置)
- 主任席,负责塔台管制单位现场运行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与其他单位的总体协调;(我处不设置)
- 军方协调席,负责本管制单位与飞行管制部门之间的协调。(我处不设置)
第四十七条 塔台管制单位工作席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塔台管制单位应当设置机场管制席;
- 年起降架次超过40000架次或者实施仪表着陆系统II类(CAT II)运行的机场,应当在其管制塔台增设地面管制席;
- 年起降架次超过100000架次的机场,应当在其管制塔台增设放行许可发布席;
- 塔台管制单位应当设置主任席;(我处不设置)
- 塔台管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通报协调席和军方协调席;(我处不设置)
- 塔台管制单位可以根据机场使用跑道的数量和滑行道的复杂程度,增设机场管制席和地面管制席。
第四十八条 全年起降架次超过36000架次或者空域环境复杂的机场,应当设置进近管制单位。进近管制单位工作席位分为:
- 进近管制席,负责对进、离场的航空器及其空域范围内飞越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 进场管制席,负责对进场着陆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 离场管制席,负责对起飞离场加入航路、航线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 通报协调席,负责协助管制席向有关单位通报飞行动态信息和计划,并进行必要的协调;(我处不设置)
- 主任席,负责进近管制单位现场运行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与其他单位的总体协调;(我处不设置)
- 飞行计划处理席,负责维护、处理飞行计划;(我处不设置)
- 流量管理席,依据流量管理的原则和程序,对于所辖地区的飞行流量进行管理;(我处不设置)
- 军方协调席,负责本管制单位与飞行管制部门之间的协调。(我处不设置)
第四十九条 进近管制单位工作席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进近管制单位应当设置进近管制席;
- 年起降超过60000架次的机场,应当分别设置进场管制席和离场管制席或者增设管制扇区;
- 年起降超过36000架次或者空域环境复杂的机场,但无条件设置进近管制单位或者在进近管制单位设立前,可以在塔台管制单位设立进近管制席位;
- 进近管制单位应当设置主任席;(我处不设置)
- 进近管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飞行计划处理席、通报协调席、军方协调席;(我处不设置)
- 独立平行仪表进近时,进近管制单位应当设置非侵入区监控席。(我处不设置)
第五十条 区域管制单位工作席位分为:
- 程序管制席,使用程序管制方法对本管制区内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 雷达管制席,借助航路管制雷达对本管制区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 主任席,负责区域管制单位现场运行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与其他单位的总体协调;(我处不设置)
- 飞行计划处理席,负责维护、处理飞行计划;(我处不设置)
- 通报协调席,负责协助管制席向有关单位通报飞行动态信息和计划,并进行必要的协调;(我处不设置)
- 军方协调席,负责本管制单位与飞行管制部门之间的协调;(我处不设置)
- 流量管理席,依据流量管理的原则和程序,对于所辖地区的飞行流量进行管理;(我处不设置)
- 搜寻援救协调席,负责航空器搜寻援救的协调工作。(我处不设置)
第五十一条 区域管制单位工作席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区域管制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立程序管制席;
- 实施雷达管制的区域管制单位应当设立雷达管制席;
- 区域管制单位应当设置主任席;(我处不设置)
- 区域管制单位应当设置飞行计划处理席;(我处不设置)
- 区域管制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通报协调席、军方协调席、流量管理席;(我处不设置)
- 区域管制单位应当设置搜寻援救协调席。(我处不设置)
空域
一般规定
第七十九条 空域应当分类划设,符合航路的结构、机场的布局、飞行活动的性质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需要。
第八十条 空域应当根据规范划设,并按照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经有关部门批准。
飞行情报区
第八十一条 飞行情报区是指为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划定范围的空域。 第八十二条 飞行情报区包括我国领空,以及根据我国缔约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确立由我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空域。划设飞行情报区应当便于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并按规定公布。
管制空域
第八十五条 在我国空域内,沿航路、航线地带和民用机场区域设置管制空域,包括:高空管制空域(A类)、中低空管制空域(B类)、进近管制空域(C类)和机场管制地带(D类)。
第八十六条 在我国境内标准大气压高度6000米(不含)以上的空间,可以划设高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八十七条 在我国境内标准大气压高度6000米(含)至其下某指定高度的空间,可以划设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此类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对符合目视气象条件的,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过相应的管制单位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八十八条 进近管制空域通常是指在一个或者几个机场附近的航路、航线汇合处划设的、便于进场和离场航空器飞行的管制空域。它是高空管制空域或者中低空管制空域与机场管制地带之间的连接部分,其垂直范围通常在6000米(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水平范围通常为半径50公里或者走廊进出口以内的除机场塔台管制区以外的空间。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如果符合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相应的管制单位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八十九条 机场管制地带通常包括起落航线和最后进近定位点之后的航段以及第一个等待高度层(含)以下至地球表面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在此类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对符合目视气象条件的,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塔台管制室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